吹响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集结号

2017-08-02作者:来源:中国医药报责任编辑:食品界 字体A+AA-

原标题:吹响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集结号

7月17日,山东省蒙阴县的一位桃农按顾客要求用高压水枪喷洒清水为桃子降温,这一举动却被一位男子录成小视频发布到网上,解释成“临沂运往沈阳的蜜桃喷洒防腐剂”。这条谣言迅速传播,导致当地蜜桃滞销,价格暴跌,严重损害了桃农的利益。26日下午,该视频的拍摄发布者在内蒙古落网,已由临沂警方押解回临沂。这是一个食品安全谣言被及时处置追责的典型案例。今后,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食品安全谣言的制造、传播者都将接受严厉惩处。业内人士纷纷表示,《通知》的出台对约束谣言传播,威慑造谣者,净化网络空间有重要意义。

谣言治理刻不容缓

一条食品谣言传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损害产业发展,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科学技术部主任阮光锋表示,食品安全谣言对食品行业影响巨大。他举例说,2015年,“娃哈哈AD钙奶等产品含肉毒杆菌被召回”的谣言使娃哈哈集团遭受了近20亿元的经济损失。除了导致经济损失外,对群众的心理损害更是无法估量。谣言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丧失信心,降低对行业的信任度,进而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怀疑。2011年,“致癌皮革奶惊现市场”的谣言在网上大量转载,据央视某节目调查,受此事件影响,有近七成受访者明确表示不会选择国产奶粉。

此外,更值得重视的是,目前,一些造谣、传谣者甚至将谣言转化为一种“黑色产业”。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指出,很多谣言,尤其是一些谣言的发布者,已经是团队化运作。谣言成为产业,与职业打假一样,成为职业造谣。“造谣、传谣者与发布平台成为某种程度上心照不宣的利益共同体。很多平台通过发布谣言赚取流量费、广告费,甚至向企业勒索。而造谣、传谣者有可能基于打击竞争对手或者作为要挟企业的筹码,行敲诈勒索之实。”肖平辉表示,这种局面下,亟须政府介入,进行规制。

为彻底遏制谣言滋生,净化网络空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国务院食安办等10部门发布《通知》,主动出击、联合防治,吹响了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集结号。

明确谣言判定标准

肖平辉认为,《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食品安全谣言进行了定性。

《通知》明确指出:“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食品安全谣言。”这个定义里明确了两个食品安全谣言判定标准,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缺乏科学依据”。

肖平辉解释,“没有事实根据”强调谣言的本质是脱离事实,表明信息是有意虚构杜撰或进行扭曲加工的。“这个标准比较好判定,事情是否发生,可以直观判断,比如食品是否在脏乱差的地方生产,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肖平辉说,“但是‘缺乏科学依据’比较难判定,必须由具备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授权的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发布相关评价。这是谣言定性的重要关键点。”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关键信息就是“食品质量安全”。这里同时强调了“质量”和“安全”。为什么要把食品质量信息也纳入谣言的打击范畴呢?肖平辉解释说:“这可以追溯到我们国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用的是‘质量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法》用的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范围一般指的是产品的积极属性,比如质地、品相、等级等,后者一般指的是产品的消极属性,比如有毒有害等。而食用农产品在两部法律中都适用。2014年,农业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进入市场前由农业部门监管,进入市场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承担了一部分食品质量相关的监管职能。打个比方,如果有人在市场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造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涉及食品安全但与食品质量有关的谣言制造和传播者也可以进行查处。”

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案后,应当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谣言涉及的技术判定、检验检测等工作。要指导受到谣言侵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集、保存谣言侵权证据,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阮光锋表示,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是《通知》的另一大亮点。“以前都是科学家、科普人士以辟谣为主,缺乏对相关责任人的严惩。《通知》在提出严惩的基础上强调多部门协作,尤其是公安部门的介入,将对造谣者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这一点对于打击谣言是最有效果的。”阮光锋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发展产业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建也表示:“治理谣言必须要加大违法成本。造谣者不能置身法外,不管是对企业造成损失,还是引起社会恐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惩处捏造、散布食品安全谣言的行为确有明文规定。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并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部门协作“大共治”

《通知》提出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食品谣言治理工作牵头机构,指定联络员,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建立谣言治理会商机制,及时商讨、协调谣言处置措施。

肖平辉表示,《通知》凸显了谣言的本质是“信息”,是对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的扩大版“共治”,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大协同治理食品安全的理念。他进一步解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是食品安全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都有明确的“共治”职能监管要求;因为信息媒介在互联网时代几乎都集中到网络空间,所以中宣部、工信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作为信息及网络职能监管部门也是《通知》发布机构——食品安全职能监管部门解决食品安全谣言本体的专业性判断及监管问题,而信息及网络职能监管部门解决食品安全谣言附体也就是信息的管道和工具性合法问题,两机构共同发力,成就了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政府部门协同“大共治”格局。(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