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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公法责任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为视角
来源:导入 阅读量: 104 发表时间: 2024-02-20
作者: 郭富朝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摘要: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系,刑事责任则主要由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策略,配置食品监管渎职公法责任时应当符合治理策略,包括以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尽职作为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遵守罚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立足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现实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条件,适当调整了入罪范围。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后,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刑事处罚范围总体上受到限缩,但少量渎职行为的刑事处罚得到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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