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食品召回制度与企业合规建设密切相关,二者均以风险预防为核心、以履行合规义务为基础,都可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实践中,企业食品安全治理合规建设存在食品企业召回动力不足、政府监管方式和广度不够等问题。政府监管在食品召回全过程均承担重要监管职责,召回前阶段倾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中阶段侧重对企业是否严格实施召回计划的监督,召回后阶段主要对企业施加相应法律责任。为此,在企业食品安全合规建设中,应构建以行政监管为指导的合规体系,需要行政机关引导企业制定企业食品安全治理合规计划、纠正和处罚从业者怠于合规建设的行为及以监管激励为契机激活企业自主合规建设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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