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比较食用农产品监管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现行食用农产品监管立法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未能达到 预期效果的诸多因素,提出其根本点在于调整对象中将食用农产品与一般农产品混同,忽略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特 殊性,难以适用社会共治、严格监管、产品追溯等要求。同时,孤立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 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分解式立法模式,会忽视两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从增强监管链条整 合力、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目标出发,建议采取合并式的立法模式,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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