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保健食品监管显示了差异化的制度定位。在监管对象上,美国凸显膳食成分导向,界定了相对明确的保健食品法定内涵与类型,我国则关注预期功能声称,制定了标准严格的保健功能目录;在监管尺度上,美国实行宽松的弱监管,我国实行严格的强监管,反映了两国在消费安全与选择自由之间的价值差异;在监管重心上,美国聚焦于上市后监管,我国则着重于上市前准入监管,体现了两国不同的监管风险认知、容忍度与治理策略。改革中的中美保健食品监管显示了相向而行的改革策略,超越“准入式监管”,构建市场导向的保健食品监管体系成为推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变革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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