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将“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授权地方进行立法,此行为虽利于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及执法的通畅性,但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授权立法的严控性规定,该授权立法因并未对授权目的、原则、范围及期限进行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面临一些困境。为此,本文建议对“三小”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准入机制及处罚机制进行明确,并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以推进“三小”授权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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