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 当地时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公告要求,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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