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在我国具有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要在具备明确法律要件与效果的下位法找到实施依据。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设计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但其实施存在较大裁量空间,也容易侵犯劳动权益与经营自由。因此,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启动,具体而言,需要满足报告人是提供潜在违法行为相关信息的自然人、自愿提供、原始信息、实质性推动执法进程以及适当处罚金额5 个条件。内部报告奖励措施的实施应平衡报告途径,规范奖励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后进行评估与调整,以更好地增强激励效果。因奖励结果引起争诉时,应确立差异化的司法审查基准,对行政机关是否实施奖励进行严格审查,对奖励的方式及额度进行宽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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